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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友身亡被判赔12万 当事人重病年迈执行犯了难

来源:大众网 作者: 责任编辑:李婵 2018-03-27 08:25:34 字号:A- A+

欠了银行的贷款不还,被法官多次上门拘传;和前妻离婚,法院判决其支付对方100多万元却迟迟不兑现;因酒友死亡被判赔偿12万元,70岁患癌老汉无力履行法定义务……在法院的执行过程中,有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,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,同时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各种现实情况,法院的执行法官们针对不同问题,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。确属有财产却不履行的坚决打击,对于确实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情况,而对于经济实在困难的申请人则给予了适当的救助。近日,莱西法院就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件,申请执行人是祖孙二人,家徒四壁,被申请人则是七旬老汉,身患癌症,仅有的3000元也已经赔偿。面对这种情况,考虑到申请人的经济困难,莱西法院为其申请了司法救助。

一上午执结3起案件

3月23日凌晨5点,在料峭的春寒中,莱西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们已经开始了一天的工作。执行三庭副庭长赵向前带领的执行团队这次的目标是拘传“老赖”,并要求他们履行法律义务。

上午10点30分,经过5个多小时的连续作战,赵向前和团队成员从院上镇和沽河街道分别将3起案件的被执行人拘传到沽河法庭的执行工作室,进行讯问和处理。经过做工作,三起案件均顺利执结。

胡某在莱西当地一家银行贷款开办工厂,由于业务进展不顺利,目前一直没有盈利,欠银行的钱已经到期很久了,由于一直无法偿还贷款本息,胡某成了被执行人。第一次拘传胡某的行动并不顺利。据赵向前介绍,上一次他们去找胡某,法官刚走到大门口,对方正好骑着电动三轮车从家里出来,看到法院的车后骑着三轮车就跑,由于乡间路窄,汽车过不去,法官们只好眼睁睁看着他跑掉了。

“这次终于在家里把他找到了,带回到法庭以后,他和银行方面也达成了协议,先还一部分,后面的分期还。”赵向前说,现在一旦成为“老赖”,账户将被封,无法乘坐火车等交通工具,给生活带来各种不便。

百万财产不给前妻成“老赖”

记者在采访中看到莱西法院沽河法庭里设置有执行工作室和拘传室,这是莱西法院在今年一月份开始在派出法庭设立的。莱西法院执行局局长徐三军表示,执行工作室成立以后,工作上方便了很多,也给当事人带来了便利。

“比如说案件的执行人在院上镇或者沽河街道的,我们就会拘传到沽河法庭的执行工作室里,这里有执行法官的办公室,也有拘传室,就不用带着被执行人再回到市区的法院,这样一来,不仅节省了办案时间,申请人也不用多跑腿,被执行人可以就近联系亲友把欠的钱还上。”徐三军说,这样不仅提高了执行效率也能给当事人带来便利。

据赵向前介绍,这个工作室辐射范围内的案件金额较小的占多数,最少的只有几千元。“这其中有一起案件的数额最大,是涉及到100万元的离婚财产分割的。”赵向前介绍说,双方当事人是一对夫妻,两人此前一起经营一家企业,经济条件较好。离婚的时候,法院判决分割给女方一百多万元财产,但男方一直拖着不给。经过法官多次执行,男方先给了一部分,后来法官又将其经营的货款执行,最终执结了此案。

据了解,自1月份启用以来,该执行工作室已经执结了数十起案件,执行标的160多万元。

丧子老人获2万元司法救助

除了这些克服各种困难顺利执结的案件,还有一部分是穷尽所有手段也无法执结的案件,也就是执行不能案件。莱西法院最近就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件。

张某和刘某是村里的邻居,张某30多岁,而刘某则已经年过七旬,两人共同的爱好就是喝酒。2015年的一天,张某在刘某家中喝醉后,出门不久就栽倒在地上,被人发现送医时已经身亡。张某身亡后不久,其妻子离家出走,家中只剩下六旬的母亲和一个五六岁的儿子。张某的母亲和儿子将刘某告上法庭,索赔各种损失十几万元。莱西法院审理后,判决刘某赔偿各项损失12万余元。

案件判决后,刘某却迟迟不能将赔偿款履行,张某的母亲向法院申请执行。在执行过程中,法官发现,刘某在村中独居,没有子女,经济条件也不好,且在案件执行期间还查出了癌症。“我们去银行查刘某的账户,查到了3000多元,已经给予划扣,但剩下的钱就没有了着落。”赵向前告诉半岛记者,这类案件应该属于最高法院规定的“执行不能”案件。但莱西法院考虑到申请执行人家中的情况,就向财政部门申请了司法救助。目前,2万元救助款已经发放给当事人。

相关链接 |何为“执行不能”?

在执行实践中,很多当事人以为,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,就能坐等法官把钱“送上门”,而当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,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,无法及时执行到位时,就认为这是法院“执行不力”,之所以产生上述误解,是因为实践中很多人都没有真正理解何为“执行不能”?

据了解,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: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;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,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,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。

最高人民法院提出“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”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,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,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、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、拖延执行等情形。第二类案件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,也就是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,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,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、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。

“执行不能”案件的数量在全部执行案件中还占有一定的比例,对于为数不少的这类案件,少量一部分可以终结执行,绝大部分“执行不能”案件法院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办法处理。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”就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,人民法院履行了应有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方法,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,在确定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、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,由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。

“执行不能”案件的债权人,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,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,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。法院也将定期进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核查工作,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,将在第一时间采取执行举措,确保一些有执行可能的案件“起死回生”,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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